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201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2008年储备用地(平康路、社会停车场)建设项目(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9]政国土字第84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邵阳市2008年储备用地(平康路、社会停车场)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屏丰村,四至详见本项目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屏丰村,本次征收土地3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屏丰村的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六、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 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青苗费不重复补偿,稻田内禁止种植苗木。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四)款,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市政发[2012]9号《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含违章建筑室内装修)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