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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17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9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4)第17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政国土字第172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邵阳市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2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17号》,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集仙村,云水铺乡财桥村、六洲村,高崇山镇荷龙村、大兴村、大元村、谢姜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2013年第七批次(九兴零售总部、力科达电子科技、湘中制药二期、兆成能源、联聚科技、蓝天4S店二期、品牌服装城)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现将《邵阳市2013年第七批次九兴零售总部等7个项目建设用地43.4846公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Ⅰ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水田

旱土

水塘(兼养鱼塘)

园地

林地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

33000

Ⅱ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水田

旱土

水塘(兼养鱼塘)

园地

林地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48000

38400

48000

38400

28800

二、Ⅰ区、Ⅱ区的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 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亩、旱土1600/亩、水塘2400/亩、园地盛果期8400/亩、园地衰老期5600/亩、成片林地50008000/亩、疏林地15003000/ 亩、灌木林500/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计算,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926日至2014105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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