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邵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
经查明,你公司未经批准,在雨溪镇雨溪村修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时少批多占土地3154.73平方米(全部为水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7320.95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邵国土资罚字[2012]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