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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国土资罚字[2013]1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27
被处罚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放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经我局查明, 20098月,你公司经邵阳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在新邵县酿溪镇兔子坪村、土桥村、官冲村以及长滩社区地段修建新邵大道,道路全长6.43公里,其中主干线长5.38公里,连接线长1.05公里,概算总投资1.5056亿元。20102月,省政府批准该项目用地71.3835亩(其中耕地20.853亩,林地33.417亩,园地和其他农用地5.6775亩)。20104月,该项目的一期工程动工建设,动工的道路长4.34公里,路面宽42。经邵阳市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现场测量,已动工的道路实际占地249.2895亩(其中耕地100.2645亩,林地99.2565亩,坑塘水面3.3135亩,建设用地33.8235亩,未利用地12.6315亩)。因此,你公司修建道路少批多占土地177.906亩(其中耕地76.4115亩,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109.7215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少批多占,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所建的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25.5438万元;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6.5738万元;两项合计罚款62.1176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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