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湖南省级矿产督察员2014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湘矿督办〔20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6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1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湘国土资发〔2003〕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4年度省级发证非煤矿山督察工作计划。
一、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
我市省级发证非煤矿山共52个,其中金属矿48个,非金属矿4个,由于市场原因我市大部分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已停产,现生产矿山15个,停产矿山37个。
二、督察工作计划
根据《关于湖南省级矿产督察员2014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湘矿督办〔2014〕2号)的相关要求,2014年度我市完成所有省级发证的在生产的非煤矿山督察。
1、总体原则
按照矿山、矿区规模大小、存在问题多少的县域、矿种的重要性等原则进行先后有序督察,特别是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先进行督察。
2、督察方式
(1) 查阅矿山企业各种生产台帐、年度报表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矿山生产资料,召开矿山有关方面负责人的座谈会,听取意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参加采矿权人的年度生产会;
(3)受邀参加有关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等工作会议。
(4)利用年度检查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工作时间安排
本项工作作为我市全年矿产工作的常态性工作,根据省厅的部署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安排见附表。
4、重点督察内容
(1)发现并及时报告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的情况。
(2)依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采矿权人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报告开采活动情况,发现不按进度开展矿山建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擅自扩大开采设计规模、超深越界采矿、“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及时报告。
(3)依据经批准的矿产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采矿权人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地质环境隐患、破坏地质环境的情况及时报告。
(4)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对采矿权人保护利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损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规占地建设建筑物的情况及时报告。
(5)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的情况。
(7)发现并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好的做法与经验。
5、督察工作要求
(1)矿产督察员要严格按《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和省厅相关要求,每年应有不少于3次的现场督察,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督察报告。同时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2)矿产督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发现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时,应及时报告。
(3)矿产督察员在监督检查中,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赴矿山进行现场督察期间的食宿及其他工作开支不得向矿山企业列支、摊派。
(4)矿产督察员到矿区开展矿产督察工作时,市局矿产督查办公室将协调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督察工作提供方便。
6、组织保障
由市局矿产督察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配合督察相关工作。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