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7〕13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3月29日
湖南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管理,维护良好的矿产开发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整治范围:全省所有煤矿,包括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检查整治重点: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煤矿及国有大矿周边的小型煤矿,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煤矿,重点产煤县市区(攸县、耒阳市、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资兴市、嘉禾县、永兴县、宜章县)的煤矿。
二、检查整治的方式和内容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煤矿企业经自查发现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觉接受处理,不得人为放塌巷道或者自行密闭,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验收的密闭,视为无效密闭,应依法开启,接受检查。对于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但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煤矿企业,可从轻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自查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做出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书面承诺。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或者故意干扰、阻扰检查整治行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接受社会举报。舆论媒体和社会群众可依法对煤矿进行监督,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线索的,可通过网络、信件、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等方式向国土资源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联合开展检查。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全部煤矿开采企业逐矿进行联合检查,做到图纸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测量、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要对煤矿企业自用图纸,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图纸以及报国土资源部门办证、年检的图纸进行比对分析,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及产量、销量、储量等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或多套图纸、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嫌疑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协调有关专业力量按照规定予以开启,对是否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所列超层越界开采情形进行认定,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形成《煤矿超层越界鉴定书》,并逐矿提交《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信息登记表》(附件1)。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技术单位)进行测量鉴定,查明超层越界开采事实及造成的资源破坏量、采出量和形成的安全隐患。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举报以及联合检查中发现并查实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等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的煤矿,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择其重者执行。
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技术单位)提供虚假图纸、虚假报告,干扰检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测绘法》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
(五)认真落实整改。对已处罚的超层越界巷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超层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并在密闭墙中间位置封装统一制作的密闭专用瓷砖,填写由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煤矿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表》(附件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按照相关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封存收缴火工产品。煤矿企业整改到位后,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部门发还证照,恢复生产。对停产停建的煤矿,因安全原因确实无法下井开展实地检查的,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检测,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置到位。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超层越界开采且拒不整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三、检查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安监局、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按照本方案要求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并在主流媒体(湖南日报、红网)、门户网站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公告》。有关市州、产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联合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是要深入矿区和煤矿企业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二)煤矿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30日)
所有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整改。县级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煤矿开采企业在4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附具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县级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应将煤矿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于5月10日前汇交至市级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5月10日—7月30日)
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全部煤矿开采企业进行逐矿检查测量,对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上报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各相关市州应在7月30日前将集中检查整治阶段工作情况(包括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台账和附件1、2、3)和工作小结报送至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四)检查验收和巩固总结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20日)
各地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结束后,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和湖南煤监局带领技术单位对各有关市州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取部分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测量,抽查测量的煤矿比例不少于10%,检查验收情况将上报省安委会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和湖南煤监局成立湖南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提请地方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职责分工,落实检查测量和实地核查等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与全省矿山超深越界监督检查三年专项行动的衔接。
(二)严格落实责任,依法检查整治
各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职能,切实履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监管监察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要登记归档,建立台账,对专项检查整治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隐患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跟踪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坚持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以本次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为契机,健全煤矿生产信息档案,建立矿山资料报备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煤矿检查情况相互通报,落实共同监管机制。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取得的测量成果分别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同时建立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详细记载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结束后,一旦发现煤矿企业再次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四)推动典型示范,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切实加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新闻宣传,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曝光重大典型案例,营造舆论氛围。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整改的,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办法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敷衍应付甚至顶风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情况总结和信息报送,各市州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向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遇到重大突出问题的,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研究解决。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连同附件3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和湖南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