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2014)第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所一中心(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省人民政府 [2014]政国土字第779号征收土地批复、邵阳市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4号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所一中心(一期)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桥村,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桥村,本次征收土地26.6537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桥村的土地按市辖Ⅱ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48000 | 38400 | 48000 | 38400 |
六、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 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84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待征地工作完成,拆迁安置方案、安置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再实施拆迁工作。
十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四)款,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市政发[2012]9号《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注:
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06号在印刷前负责审核的领导发现,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村的土地补偿湘政发[2009]43号文件分区,渡头桥村属于Ⅲ区,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调整为Ⅱ区(见邵阳市征地区域分布情况一览表),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能按Ⅱ区进行补偿.发现此问题后,在印刷时及时进行了纠正。负责印刷的同志纠正后未及时通知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因而负责打印的同志未及时更改。现特将正确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
特此说明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